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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班时被精神病发同事杀害!公司不承认是工伤,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 2022-01-03 10:15:00 发布者: 律航网 77次
  •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案情:小周是上海一家KTV的服务员,工作期间遭遇不幸——值班时被同事张三持刀杀害。经公安侦查、司法鉴定以及法院判决,小周患有精神分裂,作案时处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已被法院送去强制医疗。同时经上海杨浦区人社局认定,小周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而身亡,属于工伤。

    工伤

    但公司对此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社局经审查,维持了杨浦人社局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仍旧不服的娱乐公司选择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称小周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意外死亡,但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是因为私人恩怨被张三伤害致死,所以不构成工伤。

    因此,请求撤销杨浦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和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杨浦区人社局辩称,经查明,张三与小周当日并未发生个人冲突,且砍人者张三患有精神分裂症,公司主张的报复性杀人依据不足。

    工伤保险条例

    小周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三项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同样认为小周的身亡符合上述法规,至于公司诉称的小周之死是因张三报复杀人证据不足,难以采信,故对原告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

    而后该公司仍旧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诉求。

    法官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认为小周被杀并非工作原因,而是由其与张三的私人纠纷造成,可相关医疗鉴定书都显示,张三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公司证据不足,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而人社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上海二中院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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