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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 2022-01-05 13:05:36 发布者: 律航网 71次
  • 8月17日17时21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被一条脱缰的大狗狗绳绊倒,受伤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官方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系意外事件
    据广东佛山杏坛镇人民政府8月18日晚通报,,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这个事件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我们先来看几个事件的细节。

    老人

    1、本案不是狗咬人事件而是狗绳绊倒老人。

    2、本案的狗是由一个12岁的孩子牵引脱缰。

    3、本案的狗是这个孩子偷偷牵出来导致的。

    4、本案的狗主人是将狗拴在自家的门口的。

    5、本案是因为狗劲儿太大孩子拉不住狗绳。

    6、本案脱缰大狗狂跑时恰巧狗绳绊倒老人。

    由以上的情节,我们可以分析判断本案的法律责任。

    老人

    1、这是一个意外事件,排除刑事案件,但民事责任可以划分。

    2、12岁女孩是肇事者,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孩子无责,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3、88岁的老人无责,她就是在街上正常行走,无过错,而突遭横祸。

    4、本案中狗主人无责,因为他尽管是狗主人,但是因为狗被拴在门口,而被人偷偷牵走,无任何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5、本案政府无责任,本来政府跟本案无关,但是出现这样问题,政府会出来善后,善后是善后,但是属于无责之善后。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一判断或许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从通报情况来看,老人的死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罗某擅自将狗只牵出玩,就不会有后来的意外——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死亡。人们担心,这起事件被判断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责任会被排除,老人之死会没有了下文。
    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从常识上讲,镇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断,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就这起事件来说,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既然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都不能认定为犯罪,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实,罗某因为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带来责任的免除,但对于意外事件的判断,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这并不是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权限范围。当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对“过错”的认定标准,要相对弱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客观上,对于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死亡,狗主人和罗某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虽然不是“故意”,却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动物的过错,罗某因擅自牵狗、采取安全措施不够等过错,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考虑到罗某尚未成年,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一定的侵权代价,也是对他们的警示和教育,有利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翻看以往的报道,这些年,因为狗只等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之前,就有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赶未牵绳的小狗被咬伤,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这些“意外之痛”让人揪心。这起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事件发生后,当地表示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犯错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只有依法惩处明示于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那根约束宠物的“无形绳索”,避免类似悲剧刺痛人们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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