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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1-07 17:41:26 发布者: 律航网 93次
  •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名字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145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关于效力转化问题。具有下列情形转化为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收到相对人催告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的。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

    具有下列情形转化为自始有效的法律行为:追认系形成权,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采用明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的方式。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受领人或者自受领人了解时生效。追认之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既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交易的相对人。生效的追认具有溯及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力自成立时自始有效。

    民法典415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关于相对人的保护问题。第一,相对人(无论是善意恶意)享有催告权。催告的效力:催告前,法定代理人已经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因不知情的相对人之催告而失去效力,合同重归效力待定状态,此后,法定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二,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恶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既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也可以诉讼之外的通知方式行使,但不能以公告方式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自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生效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旅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越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特别提示: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区别。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无其他法律的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该买卖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出卖人因为欠缺处分权不能对买受人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义务,属于根本违约,买受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民法典597条规范的内容,不能适用于因无权处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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