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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假期间离职?这些法律后果必须提前搞清

    发布时间: 2023-12-02 10:40:00 发布者: 律航网 165次
  • 依据社保法、女职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然而实务中存在有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此时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究竟对自己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呢?下面我们就来聊一下这个话题。

    女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包括两项,即,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是基于女职工生育行为或与生育相关的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补助性费用。

    有人认为,上述两种费用都属于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而产生,与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关系。即,女职工即便离职,仍然有权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情况当真如此吗?

    回答是否定的。生育保险系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劳动者并不承担缴纳的任何费用。换句话说,该保险系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同时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而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已经不负有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义务也会相应终止。即,生育保险待遇形成的前提是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尚且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基于以上原因,实践中,如果女职工在即将生育时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尚未产生生育医疗费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产生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再申报生育医疗费将很难获得报销。关于生育津贴的问题更是如此,生育津贴在实践中实际起到的是代替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的作用。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已经不再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生育津贴的支付义务也会相应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育医疗费而言,如果相关医疗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只是在女职工离职时相关费用尚未结算的,则实际仍然属于生育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同样的道理,生育津贴的发放也是以女职工离职前的实际经历的产假期为准。
    产期离职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要顾及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就要谨慎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恶意辞退的,女职工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追究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挽回自己的生育待遇损失。同时此时女职工可以同时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尤其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言,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给劳动者造成的生育待遇损失,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已经无法支付,则属于用人单位的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尽管如此,并不是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可以离职。相反,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有了更好的职业规划甚至是创业计划,那么在提前权衡相应得失做出离职的决定未见得是一件坏事。不过,最后还是要提醒广大女职工,你在休产假时,你的用人单位是否在盘算者用某些办法及时终止你的劳动合同,或者在你恢复上班后调整工作岗位,都具有一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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