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预约服务
首页 > 法律专题
  • 在疫情区返乡拒不执行隔离,被依法判刑,是否过度执法

    发布时间: 2023-10-24 11:56:00 发布者: 律航网 135次
  • 【案情简介】

    据1月31日青海公安官方微信通报,西宁市湟中县某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日前,苟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调查与处理】

    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法律分析】

    (一)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本案中,苟某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苟某明知自己是武汉等新冠肺炎高发地区的工作人员或长期在疫源地生活;明知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还要刻意隐瞒;明知所在地已经有了“重点地区人员”登记备案并主动隔离的要求;明知自己有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并且可能传染给他人……

    但是,苟某还要故意隐瞒这些信息,还要欺瞒调查人员,还要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来自疫区或者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或者已经有了新冠肺炎(其他法定传染病亦然)的某些征兆,仍然不接受治疗,甚至还隐瞒事实,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说明行为人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已经实施了有可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行为。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这类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过失传播病毒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说,某人并不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病原携带者,也不知道谁是病原携带者,在其与别人的接触过程中,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那么,对于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呢?

    应该说,主观上不知情,并不知道自己是病原携带者而造成传染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我们防疫的重点所在。对此,《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也有明确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简单说,构成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而要求该危险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危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现实中,只要实施了具有传染新冠病毒的行为,不论是否实际造成新冠肺炎传染的危害后果,即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是量刑情节。

    二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前提,是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成立过失犯以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为条件,这是过失犯的适用前提。实际上,故意实施传播新冠病毒的行为毕竟属于极少数,而绝大多数传染行为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不知自己是病原携带者的人来说,虽然有过与他人接触等事实,如果并没有感染到其他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就不能一概认为构成犯罪。只要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和疾病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构成违法,有关机关也不能随意处罚。

    (三)严格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人权,打击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也是保障人权。在防治新冠肺炎的非常时期,对传播这种传染病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也是保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

    对于因传播新冠病毒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适用范围应当有严格的限制。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将其主体范围限定在三类人,即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而不宜扩大化。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某些公民个人违反此条规定,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检验等,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能认为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之,从法治的终极关怀来看,刑法应具有谦抑性,不能陷入“刑罚迷信”的怪圈。对于在新冠肺炎防治时期相关罪名的适用,不宜扩大其适用范围。一方面要依法惩处各种传播病毒的行为,另一方面必须严格对此种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如果造成此罪适用的扩大化,那就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典型意义】

    在春节这个中国最重要的传统佳节,14亿中国人,团结一致、万众一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但仍有一小部分人放松警惕,甚至故意隐瞒,编造虚假信息,欺骗调查走访人员。苟某并非个例,近日来,徐州、XX等地,都发生了这类案例,行为人都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许多网民同声谴责这些人没有公德。其实,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违反公德这么简单,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快速咨询

姓名:
电话:
问题:
推荐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