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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情骗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3-10-31 17:32:00 发布者: 律航网 95次
  • 40岁的李女士离异后孤身一人,通过某交友网站,偶然间结识了比自己小14岁的男子赵某,便开始了交往并发生了性关系。

    案情简介

    几个月后,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赵某自己怀孕,要求赵某尽快结婚,赵某得知李女士怀孕后,称李女士怀孕与自己无关,不应该找自己负责任,不会与其结婚。李女士无奈之下选择报警。报警之后,通过派出所调查发现赵某告诉李女士的姓名和基本信息都是假的。深感受骗的李女士,选择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却因为人流手术引发了后续的妇科疾病,李女士不仅因此误工在家无法上班,还支出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同时赵某却很快与他人结婚,得知这一消息,李女士心中郁闷不平,精神受到了极大打击。身体康复后,李女士起诉到法院,控诉赵某对自己的欺骗,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人格权侵权纠纷。李女士人工流产后出现的病症与赵某导致其怀孕具有关联性,赵某应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同时,人工流产、术后病症及恋情无疾而终等,均给李女士精神上造成了重大伤害,赵某应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综上,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

    律师分析

    赵某在与李女士交往期间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导致李女士怀孕后又不愿与李女士结婚,迫使李女士不得不选择流产,同时赵某又与他人结婚,足以证明赵某对李女士所谓的“爱情”存在明显的欺骗性质,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有悖于诚实信用和道德准则,而且给李女士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李女士已经做了人流手术,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李女士怀孕与赵某有关,但结合二人发生关系的时间以及李女士告知赵某怀孕的时间等间接证据,李女士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支持。
    爱情骗子

    律师建议

    《民法典》颁布后,首创在法典分则编中设立人格权编,更加突出保护“人的价值”,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因恋爱衍生的“性权利”、“身体权”、“健康权”是基于人身权益所产生的民事权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律师提醒,在择偶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谨慎、理性的态度去了解对方的个人情况再进行交往。如不慎遭遇类似欺骗,要注意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在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证据进行维权。同时也希望男女双方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杜绝骗财骗色的行为,否则感情问题会变成侵权纠纷,“爱情骗子”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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