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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户自助加油加错,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1-21 19:53:00 发布者: 律航网 57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01基本案情
    王某借李某的汽车到车站接人,在行驶中发现油箱油量不足,于是持车内的IC卡到某全自助加油站自助加油,加油后驾车离开,车子行驶不久后,王某发现车辆出现严重抖动、加油无力,最后完全熄火。后王某将车子运至修理店进行检修,发现车辆为柴油版汽车,而王某在加油站为车辆加注的为95#汽油,导致汽车损坏,后王某在修理店对汽车的油路系统、油箱进行清洗,共计花费2500元。后王某将该加油站诉讼至法院,王某认为加油站没有尽到应有的警示义务,导致其把95#汽油当成了柴油,进而导致车辆损坏,要求加油站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5000元。经法院判决,对王某的请求予以驳回,王某自行承担此次事故中的损失。

    02法律评析
    本案事实较为简单明了,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加油站是否已尽到完全的警示义务,即王某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加油站引起。王某在借用他人车辆到加油站加油时,在不清楚车辆应该加注何种型号的油品时,自行到全自助加油站为车辆加注95#汽油,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障碍。反观加油站,已经按照有关标准,标识了自助加油操作说明,具有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王某认为加油站没有尽到应有的警示义务,导致其把95#汽油当成了柴油,进而导致车辆损坏的说法显然不成立,故法院对王某要求加油站赔偿汽车维修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合情合理。

    03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加油站

    04风险防控
    1.加油站分为无人引导的自助区和有人引导的他助区,自助加油的顾客若对加油操作程序不明的,可向油站员工进行咨询,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加油站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提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帮助,如由于油站员工原因造成损失的,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未尽买卖合同义务而判处加油站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因而要求,员工在给客户加油或在对方提出帮忙加油的需求后,应仔细核对客户需求的油品品种等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对经营服务场所中油罐区、加油区等有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地方,应该做出明确醒目的提示,如“严禁火种”、“注意你加的油品”等警示性标示。
    3.与顾客发生争议的时候不要一味的迁就或者推诿,推诿会使顾客产生抗拒情绪而流失客户,而过于迁就则有可能导致企业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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