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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债权以合同为主

    发布时间: 2022-01-27 14:25:52 发布者: 律航网 54次
  • 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于2017年4月与A公司达成金融借款合同,向A公司出借资金共计300万元。

    后该支行于2017年10月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用以担保包括A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该支行产生的最高额4000万以内的借款债务,同月该支行负责人与B公司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产完成最高额抵押登记。双方又于2017年11月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该支行与A公司在2017年4月签订的300万借款一并纳入《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但并未就此办理最高额抵押的变更登记。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具附有B公司股东决议书和完整盖章。

    2018年6月最高额抵押到期后,A公司仍未偿还工商银行某支行的上述300万元借款,该支行将A公司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还款及B公司承担担保义务,B公司在诉讼中答辩称双方虽就该300万元借款签订补充协议,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中,但由于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该约定应当认定为并未生效,故对于工商银行支行的诉求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5日内向该支行返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A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该支行可就B公司担保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B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抵押担保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中,B公司与该支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具备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应具有法律效力。就该《补充协议》约定事项,是否需要对前述最高额抵押权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结合最高额抵押权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最高额抵押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有一个确定的最高额度限制,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允许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法院裁判的要旨在于,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依据双方真实有效的合同约定,而非是以抵押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公司企业及银行在对外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应当咨询律师,保证法律层面的合规性,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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