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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借助维权名义的讹诈

    发布时间: 2022-01-29 09:00:50 发布者: 律航网 61次
  • 一日,王某来到A家具公司,自称其为某度假村业务员,因度假村新建成一批新客房,需要制定一批高档家具,

           现拟采用A公司的高档家具,于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度假村向A家具公司购买50套高档家具,单价每套5万元,合计250万元,A公司须于4月10日提供样品,王某在4月10日支付样品费用2万元,样品经王某验收合格后,于5月10日提供全部50套家具,若双方有任何一处的违约行为,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当以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赔付守约方。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即付款1万元作为定金。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完样品后,通知了王某来验收,但王某以各种理由迟迟没有出现,直到4月9日晚王某才前往A公司的生产车间验收样品。但王某对于样品提出了诸多问题表示不满,并以需要向领导汇报为由,让A公司工作人员在“问题整改单”上签字,之后王某再未出现。
         十几日后,A公司收到王某聘请的律师发来的一封律师函,称A公司未提交合格样品,属于根本违约,王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违约条款,要求A公司返还1万元定金并赔付50万元的违约金,A公司没有理会。不日,张某便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王某申请了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前述法律责任。A公司此时恍然大悟,原来王某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只是想通过这种貌似合法的方式以达到获取A公司50万元的目的,这是一个彻头彻尾有预谋的套路。

            气愤和无奈之下,A公司也委托了律师进行应诉。律师在仔细审查案件之后当即让A公司提出反诉,诉请王某违约,要求没收王某1万元定金,另外要求王某赔付50万元的违约金。理由如下:
    (1)合同约定,4月10日看样品,而王某于4月9日前往看样品,提出问题,但最后交付样品的时间4月10日终止前其却并未再次出现验收,其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无法在1天之内整改完所有问题;
    (2)王某提出的样品存在不合格的说法不能成立,合同约定样品是参照张某公司“型号三”的设计图样制作的,而王某提出的问题均不在“型号三”的设计范围内,此类问题不属于样品未达标,而属于王某的新增要求,如王某需增加新要求,样品交货时间应当予以顺延,或者增加费用,甚至A公司可以拒绝王某的新增要求,
    (3)王某应在4月10日支付样品费用10000元,因王某提出诸多新要求,并且未付样品费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A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后履行抗辩行为,并非违约,依法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王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才是真正明确的根本违约行为。

    维权
    案件结果
    本案中王某自始至终就没有想真正的履行合同,只是想通过合同设套造成A公司存在违约的假象从而他可以达到索赔违约金50万元的真正目的。这种行为严格的讲已经涉嫌犯罪,只是A公司没有深究而已。 综合前述理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支持了A公司(被申请人,反诉人)的所有请求,驳回了王某(申请人,被反诉人)的所有请求,裁定王某另外支付A公司违约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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