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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定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况
发布时间: 2022-02-02 11:48:04
发布者: 律航网
66次
2015年6月,女方甲与男方乙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与男方的父母共同居住在60平方米的房子里,生活条件不能得到改善,男方的母亲也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拒绝照顾女方的女儿,女方因身体无力支撑回娘家居住,导致男方父母产生误解,也为甲乙夫妻感情埋下隐患,男方曾在2018年夏扬言要与女方离婚。2019年2月14日,男方因琐事到女方父母家大闹一场,将女方摔倒在地,毫不顾忌女方已有5个月的身孕。因此,2019年4月9号,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乙二人离婚。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许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个女儿,具有感情基础。原被告缺乏沟通和了解,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美好未来,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包容,相互扶持才能走的更远。双方已生育孩子,其二人应对家庭和孩子负责。原告以婚后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妥善处理提起诉讼离婚,但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夫妻破裂确已破裂,即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不准许甲乙夫妻离婚。
婚姻关系破裂
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有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能够证明对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形具体判断,下列情形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三、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四、发现自己生育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喜当爹);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律师建议
一、夫妻关系来之不易,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扶持,不要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而动不动就提出离婚。
二、如夫妻双方确实矛盾已深,不能化解,一方又不同意协议离婚,此时向法院诉讼离婚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如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一般第一次会判决不准许离婚。
三、在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情形下,只有夫妻双方在判决作出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重新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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