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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终止与劳动者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2-13 21:17:29 发布者: 律航网 73次
  • 原告张三于2001年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自2017年开始共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为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19日到期。

    2019年10月31日,某公司向张三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张三于当日签收。2019年11月19日,张三向某公司发函,告知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某公司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要求某公司在收到此函后10日内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于11月20日签收此函,但一直未与原告联系签订合同事宜。于是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927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68元;加班工资2971元:合计126966元。

    2020年1月19日,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生效后15天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天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971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张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927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68元,合计123995元。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被告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是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是原告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却与原告仍旧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且被告无权依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第三次连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张三与被告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二、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补偿款83000元,于2020年6月28日前支付。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是否明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劳动者已经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但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当时是原告明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无权到期终止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终止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双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即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者仲裁或者起诉后,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选择权在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选择收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仅要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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