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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妻子后,离婚索要彩礼钱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 2022-02-13 21:21:05
发布者: 律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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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李四通过亲戚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结婚前,按照当地风俗张三给了李四15万元彩礼,婚后因工作原因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渐疏远。
2014年底的一天夜里,张三为琐事与李四发生争执,张三将李四推倒在地并殴打致其骨折,后张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张三出狱后,李四立即提起了离婚诉讼及人身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受伤导致的损失10万余元。随即,张三也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
什么是彩礼?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综上,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
家暴
彩礼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我国《民法典》并未做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风俗,为了最终缔结婚姻不得已支付的金钱。本案中的10万元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返还的3种情形,故法院会判决驳回张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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