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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案件不能因为被告人上诉

    发布时间: 2022-02-17 11:09:24 发布者: 律航网 77次
  • 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书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8年10月,张三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得知后认为张三违背了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所承诺的内容,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便亦向中院提出抗诉。

    律师分析:

    此案例中张三表面是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实则是想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拖延时间进而能够留在看守所服刑(俗称:技术性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此案既是上诉案件,也是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在面临可能增加刑期风险时,张三经过再三考虑后撤回了上诉申请,随即公诉机关也撤回了抗诉。

    那么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后上诉,公诉机关一律要抗诉吗?

    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即审级救济权。法律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目的并未作任何限制。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条文中,对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的上诉权也没有做任何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因此,不管张三出于任何理由、任何目的都可以行使上诉权。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三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获得量刑从宽,一审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确实违背了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仍然可以提出上诉。但公诉机关仅因张三上诉了就提起抗诉,其本质上增加了被告人上诉的顾虑,给被告人造成了心理恐惧,变相限制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并未对人民检察院抗诉作出明确的标准,公诉机关应审慎审查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若被告人上诉理由是既不认罪名又不认刑期,应认定被告人是“恶意上诉”,应依法提出抗诉。若被告人仅因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公诉机关不应作为应当抗诉的情形。公诉机关应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依法提起抗诉,而非对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律予以抗诉。

    具结书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承诺,反悔上诉就是违背了承诺,撕毁了具结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具备从宽的依据。所以,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后不应无正当理由随意反悔上诉,在获得从宽后,应认真服法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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