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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小三私生子抚养费,原配能否追回
发布时间: 2022-02-19 18:12:14
发布者: 律航网
77次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李四自 2011年起与王五婚外同居生活。王五在明知李四有配偶的情况下,于 2014 年与李四非法生育一子。
2011 年至 2014 年间,李四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五累计转款 50 万余元。张三得知后,与李四和王五沟通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四 2011年至 2014 年间对婚外情人王五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王五返还李四全部赠与财产。庭审中,王五陈述该款项系李四支付的二人非婚生子抚养费。
法院认为
李四向王五账户所转款项属于李四与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四私自赠与王五的行为,损害了妻子张三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依照民法总则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李四对情人王五的赠与行为无效。王五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至于李四与王五非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由其子另案主张。
律师解读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其赠与情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该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情人应当返还受赠财物。而私生子的抚养费问题,可由其另行起诉。
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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