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注册
登录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找服务
搜索
预约服务
首页
找律师
知名律所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合同模板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专题
广告宣传语中需要注意的词汇,小心被处罚
发布时间: 2022-06-23 23:04:36
发布者: 律航网
63次
甲公司于2020年2月1日在其自营的张三的网站上发布了”中国xxx第一品牌“的宣传语。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后对张三的网站进行了调查,认定张三的网站发布该宣传语已构成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并最终对甲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布“中国xxx第一品牌”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主张“第一品牌”不等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范畴。法院最终未支持甲公司的主张,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告法
甲公司在张三的网站上发布的该”中国xxx第一品牌“宣传语中,该”第一品牌“属于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因该类绝对化用语的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且可能存在贬低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该类绝对化用语不能在广告中进行使用。因此甲公司在张三的网站发布”中国xxx第一品牌“的宣传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发布了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第一品牌“外,同样属于绝对化用语的还有”第一“、”最高“、”最优“、”最好“、”最便宜“等词汇。但若使用“最早”“首家”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本公司最新产品“等与自身进行比较的用语,或者属于客观表述并有相应证据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则不认为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快速咨询
姓名:
电话:
问题: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房产征地
非诉服务
医疗纠纷
劳动纠纷
律师免费联系您
推荐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