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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6-25 12:30:56
发布者: 律航网
53次
甲公司要汇款给乙公司,由于财务失误,将50万元货款汇给了与乙公司名称相似的N公司,据了解,N公司虽然之前与甲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但是当时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N公司获得该笔钱没有法律依据。其后,甲公司迅速与N公司联系,要求N公司将50万元返还给甲公司,N公司的老板表示愿意返还。但是,过了一段时间,N公司仍没有返还,甲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50万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N公司获得利益,导致甲公司受损,甲公司损失与N公司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甲公司与N公司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N公司获得50万元货款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N公司属于不当利,应当将50万返还甲公司。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利益。这里的财产利益,指受益人获得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围。不当得利包括两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某甲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价格500元的菜肴,上到某甲的餐桌上,某甲明知非自己所点,但迅速吃完了,此为某甲的财产消极增加,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应承担返还该不当得利的债务。
2.一方受损失
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况: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减少或原有的债务的增加。例如:李某替孙某还信用卡1万元,但李某在输入孙某卡号时,误将其中两位数字颠倒,导致1万元被转入一素不相识的人账户。此时,对于孙某来说,其因他人的不当得利遭受了损失。
不当得利
3.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构成不当得利,获益的一方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4.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的利益,取得的利益对他人造成损失。没有法律根据,既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也包括开始有、而后丧失法律根据,但最终是否有法律根据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来判断。
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
构成不当得利必须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下列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进行给付,如对救治自己生命的人给予的感谢费;民间的礼尚往来等。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债务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3.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等。
4.非债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条链接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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