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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重病是否发放工资?
发布时间: 2022-06-25 12:33:11
发布者: 律航网
51次
公司员工是退休后返聘的,去年退休前在公司干了十几年。
公司也没和他签订合同,现在他得了重病导致不能正常上班工作(非因工得病),已经长达一个多月没来公司了,这段期间的劳动报酬公司应该正常发放,还是可以不发呢?
是否需要发放工资?首先要看有无合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需要看合同中是否有要求对方正常按时上班,是否有贵司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如果有的话,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如果也没有则就会有争议,最好能通过商量处理。再次,如果原来的是劳动合同,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没有改为劳务合同,则更为麻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处理的观点不一,有的会认为退休后即属于劳务关系,有的则认定是劳动合同的延续,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如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员工重病期间依法享受医疗期,不得辞退,但是在医疗期期间,公司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向员工发放工资。
具体的,需要您提供更为详细的材料,我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在此,建议贵司完善相关合同的签署,以防在出现纠纷后缺乏解决的依据。
工资支付规定
关联法条
《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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