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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遗产跟直属亲戚都有关系吗?

    发布时间: 2022-06-27 12:57:25 发布者: 律航网 55次
  • 张三于2019年死亡,其中张三的父亲(张大)于2015年死亡,张三的母亲王翠于2020年死亡。

    张三的配偶张氏和三个子女均健在,张三死亡后遗留有商品房一套,现在张三的子女张三一表示继承张三遗留的该房产,事后经查证,对张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不止包括张三的配偶张氏和三个子女,张三的弟媳和侄子、侄女以及张三的弟弟对张三的遗产均有继承权,那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律解析:原来张三的母亲张翠晚于张三死亡,产生了第一次转继承,张三母亲应该继承张三的遗产的权利转给张翠的合法继承人。那么张翠的合法继承人有哪些呢?包括张翠的父母(均早于张翠死亡)、张翠的配偶(即张大)先于张翠死亡,张翠的子女共三人(张三、张乙、张丙),那么张翠应该继承张三的遗产权利应该转给张翠的父母、配偶、子女。

    其中,张三早于张翠死亡,此时发生了代位继承,即张三的子女可代张三行使张翠应继承张三的遗产之权利。

    其中,张乙晚于张翠死亡,那么张乙应该继承张翠应继承张三的遗产权利发生了第二次转继承,此时再转给张乙的合法继承人,张乙的合法继承人包括父母(张大和张翠均先于张乙死亡)、张乙的配偶秦氏(健在)、张乙的子女张乙一和张乙二(均健在)。

    首先,遗产应该是一个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先进行析产,将自己的份额析出。立遗嘱人在遗嘱中也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其次,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个时,此时是遗嘱,遗嘱受益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视为接受继承;如果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时,此时属于遗赠,遗赠受益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表示,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这里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是广义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后,在理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一定要注意死亡时间。一旦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某个人晚于被继承人去世,此时会产生转继承,转继承是一次新的完整的继承,当产生转继承的时候,应该把该去世的继承人(学名:被转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重新梳理一遍。
    遗产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律师提醒】
    如果家庭关系不和睦的前提下如何避免上述继承涉及多人的情形?
    首先,权利人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名下财产进行转移处分;此举的优点在于权利人直接处分自己的财产,便捷、高效,风险在于权利人失去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风险在于无财产傍身,容易老无所依)。
    其次,也可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地位,民法典共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几种遗嘱形式,除自书遗嘱外,其他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建议权利人在生前提前留好遗嘱,此举的优点在于权利人生前依然对处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且能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风险在于一定要保证所立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法,这样才能保证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得到完整执行。
    最后,当产生继承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办理遗产的继承与更名手续。避免将更多的人牵涉其中。例如,小张的父母拥有一套房产(小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张父亲去世后(小张的爷爷奶奶均早于小张父亲去世),小张和母亲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过了几年小张的母亲去世(小张的姥姥仍健在),小张母亲生前曾口头表示将来自己百年后将房子留给小张。当小张想要去办理继承的时候,被告知姥姥也有继承该房产的权利,而小张的姥姥并未放弃继承,最终的结果就是小张将姥姥应该继承的房产份额以金钱的形式给付了对价,小张取得了房子的完整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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