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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人员为公司做账或转账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发布时间: 2022-06-27 13:00:33 发布者: 律航网 52次
  • 帮助犯是指为他人犯罪提供物质和心理上的支撑,对正犯起促进、强化、推动作用,以使他人的犯罪更为容易的行为。也即,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没有正犯就不可能有帮助犯。只要正犯存在,当行为对正犯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帮助正犯或使得正犯实施犯罪时障碍更少即可。

    所以,张三为公司计算、统计相关财务数据的行为,显然,张三的行为为公司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物质、心理上的帮助,但张三否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呢?

    如果我们简单地套用共犯的概念,那么所有的帮助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五金店卖刀给张三,张三用刀将李四杀害;出租车司机看到某人身上有血,仍然让他上车,并送到某偏僻的地方,事后证实该人是涉嫌故意杀人;医生抢救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后,该嫌疑人再次涉嫌杀人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符合帮助犯的定义,如果认为都涉嫌犯罪,,那么刑法处罚的范围将无限地扩大,将会导致很多正常的经营行为或业务活动都无法进行,整个社会生活必将停滞。

    五金店为了避责,要对所有买刀的人进行登记,询问,并要求买刀人承诺买刀不能用于犯罪;出租车、医生为了避责,就会对所有上车、就诊的人员身份核实等等,那么这将导致整个社会的运营成本加大,社会发展也会因此受阻,而且,将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是违背常理和生活经验。

    五金店卖刀给张三,张三事后用刀杀人,不能成立共犯。因此,五金店老板卖刀并未制造刑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菜刀之所以成为凶器,是因使用菜刀的人制造了刑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而非五金店卖刀的行为。所以,不能说五金店老板知道或可能知道张三买刀的目的就是杀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刑法
    相反,如果五金店老板亲眼看到张三和被害人就在自己店旁边打斗,后张三跑来五金店买刀,张三用刀将被害人砍死,这时我们就可以认为五金店老板卖刀的行为有问题,因为五金店老板对张三买刀杀人的紧迫性、危险性是有认知的,是知道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之下的,这时的卖刀行为就是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是不法行为,就值得谴责。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罪,要看该行为是否增加了正犯实施犯罪的紧迫性而现实的危险性,仅仅增加了一般程度的危险,不成立帮助犯。

    具体而言,判断一个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主要从几方面进行:第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职业所要求的内容,未超出一般不构成帮助犯,比如出租车司机载客、医生救治病人,律师提供诉讼服务等;第二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执业操作规范,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是则构成帮助犯,比如律师为涉嫌犯罪的人代理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追款,该行为是所法律容许,因为所有人都有权委托律师,所有的诉讼法也允许律师代理,但如果律师去帮诈骗犯罪人收取诈骗款,该行为就超出了律师的执业规范,不为法律所容许;第三步,如果符合职业要求,还需要看该行为是否有特别认知,有特别认知时,是否违背了角色义务或利用特别认知故意犯罪。比如,出租车司机明知后座正在发生了强奸犯罪,仍不管不顾,这时法益的侵害面临紧迫性、重大性,就否定了出租车司机职业的中立性,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相反,出租车司机发现有乘客在偷其他乘客的钱包,由于被侵害的法益并不紧迫、重大,出租车司机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综上,涉案公司的财务人员,出纳职责就是为公司统计财务数据,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并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也为一般社会观念所允许和接受。公司涉嫌诈骗犯罪,那么侵害的法益也并非紧迫、重大,不应对一般财物人员进行归责,因此,案例中的张三不应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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