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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财产股权分割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 2022-06-27 13:10:18 发布者: 律航网 54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有限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该条款是对夫妻双方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且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情况下的处理规定。实际上,在实践中,感情已完全破裂的双方很难就股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

    小七女与张三男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3月2日注册登记,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张三男出资400万元,持有50%的股权,案外人出资400万元,持有50%的股权。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小七女起诉要求离婚。但双方无法就张三男50%的股权达成一致,女方要求分割张三男该50%的股权的现金价值,张三男则主张甲公司早已入不敷出,只有负债,没有资产,其不同意支付折价款给小七女,其要求将其名下的50%的股权与小七女共有。根据公司2015、2016、2017年的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一直为负数。小七女原本主张法院对甲公司的股权进行审计,但后因评估费近25万元而无奈放弃。经法院释明,小七女、张三男最终同意法院酌情分割。后法院最终判令甲公司股权归张三男所有,由张三男支付小七女股权折价款100万元。
    公司法
    解析:

    实践中,由于双方情绪冲动,很难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协商一致的情况。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需对股权价值进行确定。股权价值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确认:

    一是双方协商确定股权价格。这种路径最快捷、最经济。

     二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需经过股权审计和评估。但股权审计和评估的费用非常高昂,经济能力一般的当事人一般承受不起这个经济负担。之所以需要进行股权审计,是因为实践中,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是无法客观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因此需要通过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认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本案中,小七女士即是因为自身经济原因,不能承受股权审计费用,而最终选择了由法院酌情确认公司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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