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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 2022-06-27 13:12:41
发布者: 律航网
51次
生育一女婴,便将女婴遗弃垃圾箱内。因犯遗弃罪被判刑。仍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意愿。为此儿童福利院起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儿童福利院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需要法律详尽的保护,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保护他们茁壮成长的第一道屏障,更应做到关口前移,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的专属权利义务,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父母对于自己承担的监护责任不得抛弃也不能滥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父母因为自身原因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遗弃、虐待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理应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在多部单行立法中曾有过体现,如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遗弃罪
《民法典》更是在单行立法的基础上,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并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非常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这充分考虑了父母关爱和家庭温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作用,在监护人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行为时,应当尽可能地让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生活,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伦理亲情的特别照顾。但是,对于监护人存在上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时,法律也会重拳出击,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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