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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 2022-06-27 13:15:26 发布者: 律航网 54次
  •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物权取得制度,针对的是无权处分行为下受让人对物权的取得行为。

    即转让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情况下,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处分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该财产的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即为合法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维护的是交易安全,保护的是可信赖的利益。在交易市场上作为财产的受让人很难对每一商品的来源或所有权人进行调查和判断,其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转让人对该动产具有处分权或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相信转让人有处分权,就不必对转让人的处分权进行调查,这就极大的降低了交易费用,节省了交易时间。

    善意取得制度虽削弱对原财产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保护,但大大的降低了交易费用和时间,鼓励了交易,促进了财产的流转,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同时,法律也对原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赋予救济制度,即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以达到公平公正,使原所有权人的相关利益得到弥补。

    善意取得分为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两种情形。民法典同时规定了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民法典虽在所有权返还方面有特别规定,但其本质也属于对动产的善意取得。

    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害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
      通过《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可以看出,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这种规定有别于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定:

        1.原所有权人有选择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选择权。这一点是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与动产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区别。

    在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如果原所有权人选择损害赔偿,则可直接向无处分权人主张;如果原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则可向受让人主张,并且不需向受让人支付费用。而在动产物权及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

        2.原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受二年权利行使期间限制。

    首先,原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如未在二年内主张,则该请求权消灭。在此情形下原权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不能再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其次,二年时间并非诉讼时效,而系权利主张期间,即除斥期间,该二年时间由法律规定,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情形,也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

        3.如受让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如拍卖、向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购买),则原所有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但应向受让人支付受让费用。

    举例:

        2022年3月1日,张三在遛狗时遇见王五,因多说了几句话而不小心丢失了自己心爱的金毛犬。李四捡到该金毛犬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该犬信息,小七看到后以1500元价格买到。2022年4月20日,张三在路上遇见小七及金毛犬,遂立即要求小七返还该金毛犬,协商无果后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小七要求返还该金毛犬,并向法院出示了相关证据。后法院判决小七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张三返还该金毛犬,诉讼费用由小七承担。

        在该案中金毛犬系张三的遗失物,小七因未在合法途径购买该金毛犬,所以张三在起诉小七后小七应当返还张三的遗失物金毛犬。至于小七购买金毛犬所花费用其可以向李四另行主张。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探讨的是对遗失物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情形,如果不存在无处分权人(即转让人),则应直接由拾得人向遗失人返还。该法律规定为《民法典》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另外,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以上便是《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取得遗失物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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