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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不保存这些证据可能会翻车
发布时间: 2022-06-27 13:15:59
发布者: 律航网
54次
2008年6月,甲公司向丁公司货物,价值23万元,丁公司已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甲公司至今未付货款,丁公司诉请判令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货款23万元,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
庭审中,丁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其诉称的事实。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仅凭一张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公司仅有一张增值税发票,对主张的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陈述不清,根本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而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先票后货”、甚至“虚开代开发票”的状态较为普遍,根据当前市场运行的实际状况,卖方出票和买方抵扣事实仅是对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交付义务起到间接证明的证据作用,而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凭证,因此法院对丁公司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其关联性不够充分。甲公司证据能互相印证,结合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已向甲公司主张过货款权利等事实,法院认为甲公司辩称的事实更为可信。故法院对丁公司起诉主张的原、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定,判决如下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
实物要点
一、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清楚购货人及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总价、销货日期等信息,并保留好单据凭证原件,以便诉讼使用。
二、交货时必须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如合同的签字人,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等;交货时进行现场拍照或者录像,以作证据。
三、注意诉讼时效,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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