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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影像被婚庆公司丢失,起诉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0:05
发布者: 律航网
54次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
案情:2021年5月1日,张三与翠花举行婚礼,两人在某婚庆公司处订购了价值80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摄影、主持、婚车、摄像、装饰、花艺师、灯光租赁、音响、婚礼现场等,其中摄影费用为标价1000元。
为此翠花向某婚庆公司预付了定金1000元,婚礼如期举行,效果空前,给两位新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婚礼结束后,翠花向某婚庆公司支付了剩余全部服务费。在支付完剩余服务费后,某婚庆公司竟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翠花、张三交付该资料。
为此张三与翠花一纸诉状将某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80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1、某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1000元;2、支持张三与翠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婚姻
【律师意见】
1、某婚庆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翠花某、张三未提出异议,故某婚庆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10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2、摄像资料记载了翠花某、张三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翠花某、张三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婚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翠花某、张三,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某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翠花某、张三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3、虽然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婚庆公司将他们夫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结合某演艺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本案的处理结果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的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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