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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怎么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0:33
发布者: 律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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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小粹与张三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3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于2014年4月14日出生。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双方家人多次对双方进行劝导,但均没有好转,故小粹于2021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三辩称:小粹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双方确有为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但都是小的拉扯,并没有很大的伤害,考虑双方结婚多年,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照顾,为了家庭圆满,不同意离婚。
法院裁判
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查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属实,婚生子属实,双方婚后因矛盾多次发生争吵,有相互动手的情况,但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准离婚。
律师分析和建议
诉讼离婚中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审判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非常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括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显示,夫妻双方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未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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