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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
购买预售商品被禁止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1:03
发布者: 律航网
51次
购买新款吸尘器,是预售款,提前付款,可享受5折优惠,于是购买了。使用后,发现该吸尘器噪音很大,吸尘效果也不好,我想退货,可是商家却说购买时页面已经明确告知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且我已经拆封,只能寄回维修,不能退货。商家这么说有道理吗?
商家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法律规定并没有给预售商品设置相反的或者除外的规则,因此,您购买吸尘器也理应适用。
此外,即便您的商品已经拆封,商家也不得因此为您退货设置障碍,由于大多数商品难以仅通过网站介绍或产品包装外观来判断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消费者通常只有通过拆开包装才能检验商品,只要您拆开包装不影响商品本身的完好状态的,商家应接受您的请求,为您办理退货。
消费者权益
关联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 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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