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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融资股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1:46
发布者: 律航网
50次
许多高成长性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创始人都会进行多种形式、多轮次的股权融资,由于在引进资金时,创始人手中的股权也会被一而再再而三的稀释,有些甚至会失去公司的控股权。
对公司创始人而言,失去控股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公司控制权,失去公司控制权是股权融资给创始人带来的最大风险。为此,在股权融资中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控制设计:
一、是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对公司的控制权,最直接的表现是掌握控股权,创始人想要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需要拥有2/3以上股权,创始人拥有超过50%以上的股权,则能掌握相对控股权。仅仅从公司控制权的层面看,创始人掌握绝对控股权是最理想的情况,也最为保险。
公司盲目引入风险投资人,会有公司控制权丧失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公司商业模式足够好,盈利能力足够强,股权融资就完全没有必要,但现金流良好的公司毕竟是少数,更多的公司在高速成长阶段,其收入和盈利往往不能支撑其快速发展、抢占市场的需要,如果只是凭借自身的造血能力,很可能会贻误战机,被竞争对手赶超,此时一味追求绝对的控股权,对创始人的利益和企业发展而言未必是好事。对于急需发展资金的成长性企业,股权被稀释,甚至必要的时候出让控股权(前提是不能再丢掉公司控制权)未必一定是件坏事,公司筹集资金后会增长更快,这将补偿稀释的损失。
融资
二、是双层股权架构
伴随着股权融资的推进,创始人的股权必然会被稀释,甚至经过多轮融资后,创始人还有可能失去控股权,在失去公司控股权的情况下,创始人可采用双层股权架构(即股权和投票权相分离)的方式来实现控制权。
双层股权架构又被称为AB股计划,即“同股不同股权”制度。将公司股权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和B序列普通股。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外部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拥有低投票权和低决策权,B序列普通股则通常由创始团队和创始人持有,具有高投票权和高决策权。
目前,法律允许双层或多层股权存在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在我国,由于《公司法》规定“同股不同权”,双层股权架构的制度设计在法律上无法实现,但也有变通措施。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章程对投票权进行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投票权;《合伙企业法》中也规定允许部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
三、是董事会控制公司
公司的运营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董事会手中,公司股东会即使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也无权干预董事会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框架下行使公司日常管理决策的行为。因此,公司控制权和公司运营的控制权有时也是分离的,尤其是那些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公司的控制权通常在董事会手中。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都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公司股东很少召集股东会来干预公司日常经营,除非面临重大事项的抉择时,股东会才会被召集,如果控制公司董事会,就等于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
对于未进行股权融资的公司而言,一般不会出现公司控制权和公司运营控制权的分离现象,随着公司不断对外开展股权融资,投资方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会要求公司派驻自己的代言人——外部独立董事,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也就出现了变化,公司创始股东要密切注意董事会话语权的变动和转移,谨防公司实际经营控制权出现异动。
四、是其他条款设计
在股权不断稀释的过程中,如何掌握公司控股权是公司创始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实操中,公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股权结构、融资需求;在面临不同投资人时,会拥有不同的谈判砝码,获得不同的话语权分割。公司控制权的制度设计也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上述几种方式外,还可以从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计划、有限合伙架构、股权代持、公章掌握控制权、创始人一票否决权等方式实现控制权,上述方法可根据企业具体实际需要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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