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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帮忙偿还能否追认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3:58
发布者: 律航网
60次
张三与王翠是夫妻关系,2020年7月,张三向李四借款40万元,2021年4月,王某曾帮张三向李四还款10万元,剩余30万元,张三、王某未偿还。
2021年8月,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某帮张三还款,已追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三、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注: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债务
律师意见
本案中,王某帮张三还款的行为,仅能认定为帮助行为,不能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故若李四不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事后对债务追认,或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王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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