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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上侵害名誉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6:10 发布者: 律航网 50次
  • 张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楼盘房屋一套。2021年房屋交付后,张三认为交付现状与购买时的宣传存在很大差异,遂通过网络发布关于该楼盘涉嫌虚假宣传的文章。

    在文章中,张三还将未经证实的甲公司“其他不法行为”也一并发布,言之凿凿甲公司存在售卖业主个人信息、销售人员传播虚假售房数据进行饥饿营销、违规定价、违规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张三要求他人帮忙转发、传播,致使该文章一经发出就引起广泛关注,甲公司立即要求张三删除文章,但张三认为其有权对甲公司的不法行为进行曝光,避免其他购房者上当受骗。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遂以名誉权纠纷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删除文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00万元。

    其后,经法院调解,鉴于张三已删除文章,双方同意张三在当地论坛、报纸等媒体上发布道歉申明并连续刊登十日为甲公司消除影响,甲公司放弃损失赔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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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故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当发现张三发布与甲公司相关文章时,有权要求其核实文章内容、删除不实文章、消除负面影响并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张三发布关于甲公司的负面文章,是否一定会被认定为侵权呢?

    判断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其中,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被损害,应以行为人之行为是否系侮辱、诽谤,是否为第三人知晓并因此导致民事主体社会评价降低为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即张三作为文章作者及发布者,其理应对其所撰写和发布的内容尽到审查核实义务。故张三发布的文章若内容基本属实,可认为是舆论的正常监督,但在文章中表述未经证实的“不法行为”则涉嫌侵权,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名誉纠纷案件中,根据个案情况,侵权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诽谤罪等,承担刑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中也应“谨言慎行”,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合法维权、理性维权,切勿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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