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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下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6:44
发布者: 律航网
57次
张三与王五育有一女张妹和一子张弟。张三和妻子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去世。2017年,张妹与张弟因分割遗产发生纠纷,张妹起诉张弟要求分割遗产。
张弟提交父亲张三和母亲于2016年立下的遗嘱,二人的遗嘱均记载所有遗产由张弟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张弟据此要求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张妹称,弟弟张弟与父母关系恶劣,父母的晚年张弟未曾尽到一点赡养义务,而且为了争夺父母的遗产,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张弟经常到父母家中闹事,滋扰父母,有两次因为张弟在父母家中打砸,父母还报了警,警察均上门处置过。
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后发现,张三和王五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表示张弟多次上门闹事都是为了争夺财产:张弟要求父母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张三和王五不同意;后张弟又要求父母写下遗嘱由张弟继承房屋,张三和王五仍不同意,张弟为此多次上门滋扰。张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也承认曾要求父母写遗嘱由其继承房屋,但是否认上门闹事,说其砸坏父母家物品是因为家庭琐事。
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弟曾为了遗嘱上门滋扰其父母,张三和王五的遗嘱系受到胁迫所立,属无效遗嘱。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分了张三和王五的遗产。
法律解读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此确立了遗嘱自由的原则。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不论遗嘱中涉及的相对人何时知道遗嘱的内容,遗嘱都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的。其次,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自主地作出,不能介入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最后,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即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遗嘱
为了维护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权利,降低公权力对遗嘱制度的过多介入,《民法典》一改《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正因如此,在遗嘱生效前的任何时刻,遗嘱人都可以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而且,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
虽然《民法典》赋予了立遗嘱人较大的遗嘱自由权,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改变可能会增加伪造遗嘱、欺诈遗嘱、胁迫遗嘱的出现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是遗嘱人对其死亡后的财产的预先处分,因此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若行为人故意以非法的手段对遗嘱人进行威胁,导致遗嘱人因此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该遗嘱无效。上述案例中,在张弟的不断滋扰下,张三和王五不堪其扰,为了生活安宁,张三、王五不得已而立下的遗嘱,属于典型的受胁迫的遗嘱,鉴于有公安机关对张三、王五以及张弟的调查询问为证,这样的遗嘱自然无效,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虽然在存在胁迫情形时,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法律上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需要承担较为严苛的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胁迫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这一标准要高于一般民事案件证据认定时的证明标准。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证明受胁迫订立遗嘱较为困难,尤其是发生在亲人之间的胁迫,很少会有现场视频录像予以全程记录,待遗嘱去世后或因遗嘱产生纠纷时再想证明欺诈、胁迫的事实,则更为困难。
律师建议您,当其他的继承人知道遗嘱人确因胁迫签署了遗嘱,应在胁迫情形消除后帮助遗嘱人及时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这有助于固定证据,便于日后维权。此外,遗嘱人也可以在事后遵循自己的真实意愿重新立遗嘱,建议在立新遗嘱时做好全程的录音录像工作,并说明原遗嘱系因欺诈、胁迫而立,这样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则,维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意思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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