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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时是否可以公司资产来支付转让款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7:18 发布者: 律航网 51次
  • 张三公司股东李四于2016年与王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王五向李四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支付方式为张三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通过后一个月内由张三公司全额支付到李四的账户。

    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李四放弃张三公司的所有股东权益。协议签订后,张三公司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股东由李四变更为了王五。但张三公司未将该股权款项支付给李四,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王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主体为张三公司,张三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目前尚未获得审批,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未支持王五的抗辩,判决王五向李四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
    公司股权
    股权转让时,若约定以公司的部分财产作为股权转让款项,则该行为是在处分公司的资产,这将会导致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瑕疵,类似于抽逃出资,并且股权转让时的转让款项,可能远大于原有注册资本。该约定属于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在侵害公司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若股权转让协议中,一旦约定了以公司财产作为股权转让款,则协议中有关于该部分的约定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

    但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以公司的部分财产作为股权转让款项”部分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该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效力,其他约定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股权受让方仍然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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