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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诉讼权利的限制 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时间: 2022-06-30 12:00:31
发布者: 律航网
52次
魏兴宁律师表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裁判要旨: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于201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婚生女王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婚后极其缺乏家庭责任感与担当,没有固定工作,肆意挥霍原告辛勤工作所得,且品行不端,不懂孝顺,经常对原告父母恶语相向,甚至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女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原告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来源、固定住所、有人陪护女儿,这有利于女儿的生活及健康成长,而被告无工作、赌博屡教不改等都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诉请离婚。
经查,被告江某已经怀孕,九江市中医医院做的血清检查报告单及病历本予以证实。
争议焦点:
江某怀孕期间,王某能否起诉要求离婚。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现被告江某经检查已经怀孕,在无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下,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上述法律条文,对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规定限制”的含义,仅进行笼统的规定,并未进行详尽细致的分析梳理,据此,魏兴宁律师结合以往法律内涵的革新分析如下:
“怀孕期间”,是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这里的受孕包括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分娩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终止妊娠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条文规定的“怀孕期间”,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期间,对此理解上不存在歧义。此外,还包括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间,以及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一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也无论婴儿娩出时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即女方产后幼儿死亡或早产,仍应适用上述规定。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含义,终止妊娠,即结束怀孕,是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的终止,胎儿及其附属物胎盘、胎膜自母体内排出是妊娠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妊娠和人工终止妊娠,自然终止妊娠主要指胎儿患有严重疾病停止发育等,人工终止妊娠则指的是因意外怀孕、孕妇患有妊娠期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胎儿发育异常等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在医学上,人工终止妊娠时,如胎儿已经发育成熟,可能成活。但结合前后文,上述规定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包括胎儿成活的情形,如提前人工终止妊娠后胎儿成活,则应当认定为“女方分娩”,上述规定的终止妊娠仅指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规定限制。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客观上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男方不知情的或者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怀孕、分娩、终止妊娠行为的。(2)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间意图杀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严重威胁,或女方对男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女方经常侮辱、诽谤男方,在公开场合诋毁男方声誉,损害男方人格,有厌恶男方之举,夫妻无感情,夫妻感情难以维持等情形。(3)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4)女方对幼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上述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旨在保护妇女、幼儿,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响哺乳,损害幼儿健康。但如女方对幼儿未尽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幼儿的,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应当准许男方提出离婚。
注意,解除同居关系不适用上述规定。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性质不同,同居关系仅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婚姻关系则是法律保护的男女共同生活状态,男女双方之间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方面都与同居男女有很大不同。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结婚,表明其并无意愿寻求法律保护同居关系,故对于男女一方仅主张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适用于同居关系。当然,解除同居关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法院可以参照离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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