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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07-03 12:06:00 发布者: 律航网 49次
  • 贷款诈骗、涉黑团伙、集体诈骗、律师公证员配合诈骗

    今天主要说的这个事情就是北京地区林国彬团伙以贷款的名义骗取老人的房产,在疫情来临之前这些犯罪分子全部被绳之以法,主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其它的犯罪分子也是得到了应有的处罚,经法院审理查明,13年9月至18年9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国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涛、韩文军、万元春及律师李春杰等人为成员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公证员王纯、李铁林等人的帮助,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

    后林国彬犯罪组织及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并将所得用于犯罪组织发展、成员分红和提成。犯罪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共骗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78亿余元。

    看到这里大家能够发现这个犯罪团伙的目标都是老年人,为什么他们选择的目标是老年人而不是年轻人,并不是说老年人好骗,而是老年人基本上都是子女不在身边,而他们在开始准备的阶段和老人接触的时候表现的就像子女一样,把老人的心灵充实的比较好,所以才导致老人受骗的概率比较大。

    其实这些也都不是问题的最根本的情况,参与到这个事情里边的人员这个才是主要的,这也是让人感到害怕的,公安人员参与,律师参与还有公证处的人员进行参与,这个阵容一般的老百姓谁能想到这个豪华的的阵容居然是骗子团伙,这个事情也说明一句话说的是非常对的,林子大了是什么鸟都有的,下面和大家说一下他们套路的整体的细节以及方式,免得其它地区的再有这个骗局:

    1. 首先他们物色目标的时候是非常的有讲究的,就是涉及到北京地区的公检法的人员是一概不碰的,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他们可以运作长达5年的原因,这个团伙也知道,有些事情有些人是不能碰的,所以把目标转到对他们没有任何威胁的老年人的身上。这是在物色目标上的分工。第一步目标选择好了下一步是怎么才能让猎物进圈套。

    2.猎人在捕猎的时候都会放一些诱饵没有诱饵的情况猎物是很难上套的,所以这里边就涉及一个理财的问题,诱惑受害人进行理财,受害人没有钱,但是受害人基本上都是有房子的,所以用房子进行抵押贷款,这样受害人就有钱了,最大的问题是受害人被他们所说的理财打动了,那就是猎物上钩了,这一步达成之后那就签署合同了。

    3.签合同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说是非常的重要,他们让老人签署很多文件的时候都是把文件只留名字的地方签字按手印,里边的内容也不让受害人详细的看,就是催着受害人签字签字签字,签完字就要你的房子没。  

    4.以上的3个步骤都已经完事了,钱已经到受害人的账户了,那下一步就是把钱直接转走,这个钱到老人的账户有可能都不到几个小时的时间,下一步正式实施针对老人的骗局了。  

    5.到了这个时候钱已经到嫌疑人的手里了,房子也抵押了,这个就是怎么来创造违约的事情了,前几个月有可能受害人高高兴兴的拿到了应有的预期的收益了,但是过了几个月受害人就会发现钱不到账了,你去问才知道理财的要不跑路要不就直接告诉起诉吧,没办法受害人还是去找他们,钱还不上了,能不能缓解一下啊等等,这时候他们就会按照当时签的合同进行了。进行下一步,给受害人进行非常致命的一击,彻底把受害人打入深渊。

    6.房子进行强制性的过户,因为当时签署的合同都是有授权的,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了强制性的过户,这些情况受害者基本上都是不清楚的,迷迷糊糊房子就已经没有了,别人欠自己的钱主张也要不回来了,这就变成下一步了。

    7.房产过户完毕,在受害者不清楚的情况下收房的人员去进行沟通告知,受害者根本不可能搬家,那就是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清退房屋,强制的把老人的物品从屋内搬出来,让老人无家可归了。

    以上的方式就是案犯罪嫌疑人大致的套路,老话说的是非常的正确的,天上是真的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情啊。

    分享一下关于套路贷法律知识,犯罪需要付出代价的不管你是谁;

    法规解读符合这五种情况 属于“套路贷”

    一是伪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再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

    二是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然后以各种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砍头息”,受害人实际到手的只是部分余额。

    三是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编造各种借口,故意迫使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偿还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通过自身或其他关联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

    五是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当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犯罪嫌疑人或以“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利用前述制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侵占受害人财产。

    如果发现符合上述五种情况的行为,请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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