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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
员工多次催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推脱可否要求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 2022-07-03 12:07:32
发布者: 律航网
48次
张三称其于2018年5月入职某公司,但公司至今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张三多次催促,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三咨询,此等情况下,是否既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又可以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三的想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但应注意在仲裁时效内提出该项主张。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张三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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