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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一定需要注意,小心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 2022-07-05 07:51:17
发布者: 律航网
51次
劝架是高度困难的事情,在劝架之前一定要衡量一下自己有没有这个本事,够不够这个身份,能不能来做劝架的人。要是没有本事而又自不量力地盲目介入,只会把局势搞的更乱,甚至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案情:
2016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三带领儿子张小、李四(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A市某区某小区铺设花砖时,李四去小区五号楼附近喝水时将所推的灰浆车停在路边。
王五乘车回家时发现通道被灰浆车阻挡无法通行,便下车将灰浆车推倒致灰浆洒落后,指挥司机张某驾驶车辆通过并离开。
李四叫人帮忙将洒落的灰浆装车时,王五返回现场并辱骂李四等人,被告人张三上前劝阻时,王五在张三胸口推了一下,张小见状上前扶张三时,王五捏住张小的脖子与其撕扯致双方倒地,王五压在张小身上并手掐张小脖子,后张三将王五推开,张小遂翻身骑在王五身上并殴打王五头面部,张三在王五身后踢打王五腰部,致王五腰部受伤。
后双方被他人劝开,张某遂拨打电话报警,张三等人在现场等候警察处警。经A市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五腰椎左侧三处以上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左顶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右眼钝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A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鉴于被害人王五在事情的起因上有过错,且被告人张三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三本是出自好意上前劝架,但反而与正在发生纠纷的一方产生新的纠纷,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冷静下来处理,最终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至轻伤一级,自己也受到了刑事处罚,承担了属于自己的责任。
所以说,劝架有风险,开口需谨慎!
但是好多人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怎么确定呢?
作为专门为老百姓普法的公众号,我将掰开揉碎地分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
其实最高院、最高检对诸如故意伤害罪这种常见的犯罪量刑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规定,比如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但是,最高院、最高检对故事伤害罪的量刑规定得比较宽泛,且自由裁量权太大,所以大多数省份都会针对两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比如,针对故事伤害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28日通过的实施细则中,就规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刑法
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故意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 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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