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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对遗嘱是否产生影响
发布时间: 2022-07-05 07:52:54
发布者: 律航网
52次
张三和李四是二婚,为了证明对李四的爱是十分的深沉,张三在朋友和律师的建议下,两个人签订了一个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好两个人结婚后买的所有房子产权都归李四。
两个人签了协议后更加恩爱了。
突然有一天,张三在去某市的飞机上因飞机抖动太过剧烈,一口气没上来,人就过去了。
张三走的太急,没来得及留下啥遗嘱,接下来就是遗产的分配问题了。
按照正常的遗产处理流程,张三和李四婚内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房子和钱都是一人一半,李四的那一半正常是归李四,张三的那一半就按照张三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张三和和前妻的孩子一万卡觉得自己作为张三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应该继承张三的房产和钱。
李四觉得自己和张三签过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房子已经归自己所有就不能作为张三的遗产进行分配了。
一万卡肯定不能认了啊,决定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把自己亲爹的那部分房子和钱作为遗产分给自己一份。
一审法院先看了看房子的产权证明,嗯,都是张三的名字,又看了看产权登记时间,嗯,是在和李四结婚之后买的房子,法院依据这两个事实认定房子是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万卡能分张三的那部分房产。
李四也不是好说话的,必须要上诉啊。
法律
二审法院是什么观点呢?
重点是房子的归属问题,房子的归属需要考虑啥呢?
首先确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张三和李四明确表示自己对夫妻财产选择约定财产制,而且张三也明确表示将自己所有部分房屋产权让渡给李四。
然后明确房产登记没有变更能不能阻止这个产权转让的实现,该房虽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
张三和李四的约定财产协议充分体现了两人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最后还要考虑是不是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觉得民法典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是肯定没错的,但是,你一万卡不是第三人啊。
为啥呢?受保护的第三人利益一般是与夫妻一方交易支付了对价或者让渡了权益的,人家因为相信了房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就真金白银的拿东西或者钱给张三了,这时候李四说张三早就把房子给自己,你夫妻俩在床头签的协议就把别人钱坑了,这法律如果支持了,那以后和结了婚的人进行交易风险就太大了,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你一万卡是张三的女儿,虽然你也是张三和李四婚姻之外的第三人,但你要的是你爹的遗产,你没有支付任何的对价给你爹,你拿不拿得到你爹的房子对你来说都不是损失(有人说没捡到钱就算亏那我也没法子)。
而且作为继承法律关系,一万卡相当于取代了张三的法律地位, 如果把一万卡列为第三人考虑,就相当于张三活着的时候吃完了,死了他闺女给他吐了啊。
这样一来,二审法院认为张三从爱的角度出发,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约定给了李四,那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万卡她爹既然已经把房子送人了,那就没你啥事了,回家休息休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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