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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掉失被人捡去办借记卡,从事诈骗犯罪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7-05 07:53:55
发布者: 律航网
53次
在2019年1月丢了身份证,被人捡去在某省的某支行办了张借记卡,并用这张借记卡从事诈骗犯罪活动。
由于这起诈骗案B市公安至今也没破案,涉案借记卡被B市公安查封保全,并且当事人的名字也上了公安的管制名单,为此给当事人办理银行业务带来极大的不便。当事人找某省的某支行和B市的公安协商解决不成,想起诉银行,要银行出具非当事人办借记卡的证明,然后凭这个证明让公安将其移除管制名单。
法律分析
对上述咨询,可以从银行卡纠纷的角度或从侵权纠纷的角度来诉讼。
从银行卡纠纷的角度来看,可诉请银行注销冒名办理的借记卡。借记卡涉及到是个人与银行之间所订立的借记卡合同,合同成立生效需要合同各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达成合意。如果当事人并非该借记卡合同的当事人,这个合同就不能对他发生法律效力,借记卡自然应该注销。要查明当事人是不是借记卡合同的当事人,则要查当事人身份证被人冒用向银行申请办借记卡一事,具体来说就是核查借记卡合同或申请表上所签订字迹是否是当事人所签的。对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即可。如果鉴定下来,借记卡合同或申请表上的签字并非当事人所写,法院会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被人冒用身份证去银行办借记卡一事,并会依据当事人的诉请判决注销借记卡。有了法院对涉案借记卡是被人冒用身份证去银行办理一事的确认,公安解除对涉案借记卡的查封和将当事人移除管制名单也就有了依据。
从侵权纠纷的角度来看,除了诉请银行注销冒名办理的借记卡外(当然在诉讼中也要对申请表上的签字提出笔迹鉴定),还可起诉银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要求赔偿损失;只是从目前了解的案件情况来看,当事人并没有实际损失,因此其赔偿损失的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而且有的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尽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银行无需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信用卡
总结
现实中常有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信用卡,然后用该卡去贷款或消费;以至被冒用身份证的人欠银行钱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像上述咨询中的情形那样,冒用身份证办理的借记卡被用去从事犯罪活动。因此要稳妥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一旦发生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借记卡或信用卡的情形,要立即报警;若届时与各方协商解决不成的,要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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