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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网购需要了解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29:14
发布者: 律航网
47次
双十一的第二波活动马上又要开始了,有人忙着收货,自然就有人忙着退货。然而“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万能后悔药”,你是否遇到过网购买到的商品不能退货的情况呢?
案情:
2019年4月30日,A市的张三在某网购平台购置一台家用空气净化器,实付8000元,订单附赠小家电365天新品试用服务1项,详情介绍页面显示:365天无忧体验服务,商品订单完成之日第366天-380天可申报使用退货服务,超出申报期限服务即失效;退回运费由客户承担;返还购机款金额按发票上主商品金额为准等。2020年5月5日,张三通过网购平台客户端申请退货。2020年7月7日,退货服务单被关闭,进度说明建议联系延保。
张三认为该网络平台未提供相应服务,有欺诈行为,遂将该网购平台和提供退换服务的北京某公司起诉至A市阳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法院判决:
张三通过网络购买平台提供的涉案产品、服务,与该平台建立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规定,涉案产品免费试用一年后,可以原价退还支付的购物款项。
张三在依约试用涉案产品完毕后,依照服务流程选择在网购平台上申请退货,已履行相关义务。该平台在涉案产品交易详情页面未载明相关购物款退还服务另由北京某公司履行,亦不予兑现365天无忧体验退货承诺,导致张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退货退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退款义务,并承担买受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65天无忧体验退货是商家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附加服务,故对张三要求网购平台按照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邓某及时履行退货义务,同时,网购平台返还货款8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01 日常生活中,哪些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02 网络购买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选购商品时应当详细全面阅读包括商品的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行确定是否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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