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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担保人为什么承担责任不一样?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35:44
发布者: 律航网
49次
在生活中,或出于好心,或出于仗义,应朋友或公司的要求签订担保合同。
在签字时,你清楚自己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吗?
案情: 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张三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的下方,除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和张三的签名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也在担保人处签字。
但甲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乙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甲公司、张三、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张三、李四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李四认为,是甲公司欠的钱,乙公司应该先向甲公司讨要。如果甲公司破产了,二人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
法院认为
本案中,李四在担保人处签字时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李四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对甲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的无法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而张三在承诺书上承诺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张三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需等到甲公司的执行结果,就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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