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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补充侦查制度法官职能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36:12
发布者: 律航网
45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这项制度的设立逻辑及实践运行状况都值得关注。
首先,什么重要的指控缺陷非要等到一审过程中才想起补充侦查呢?
在漫长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被羁押短则数月,长则一年多,如果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再进行补充侦查,被告人可能已经被羁押数年,在这期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拥有随时讯问的权力,拥有使用任何手段调取证据的权力,这还不足以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么?
在此期间检察官会当面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通常开庭过程中的辩护意见不会与庭前有太大出入,如果检察官对同一份辩护意见,庭前认为没有合理性,庭后认为非常重要以至于需要申请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那检察官庭前就是没听,或只是形式听。
在一审过程中还赋予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是对控方能力有多不信任?是要引导控方多懈怠地履行起诉前的审慎义务?
其次,为什么只单方面明确地赋予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使认为基于查明犯罪事实的要求,一审阶段的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也是合理的,但为何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方,没有同等程序启动申请权利?
当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没有如检察机关为了补充侦查而申请延期审理的刚性程序权利。
显然,仅就一审过程中的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制度而言,程序更倾向于查清有利于控方强调的事实。
一审程序
第三,到底谁在给补充侦查指明方向?如果是法官,是否在根本上与其职责相冲突?
如第一点所述,检察官在庭前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核心意见是全面了解的,但其依然提起公诉体现着其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充满信心。
既然信心满满就正常出庭支持公诉等待判决就是了,为何又申请延期、补充侦查呢?恐怕更多是法官下不了决心,提出了补充侦查的要求。而法官提出补侦提纲的思路通常是,如果补充到何种证据就可以作出有罪判决。
不排除极少数案件,在法官这样一轮又一轮指导补侦之后,证据问题依然严重,最终坚持作出了无罪判决,但更多的应该是补充不到实质新证据,依然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本上,逼迫法官去努力探求如何补充侦查才能论证有罪,这本身就是一审阶段补充侦查制度问题在实践中的进一步恶化。因为一旦法官从取证开始就努力论证如何认定犯罪,就一定会混淆审判与侦查、指控的职责,就很容易影响其对于证据的解读、对事实的认定。
侦查人员如果不做有罪推定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因为破案要从无到有,从假设开始;法官如果不做无罪推定也就不再是法官,就不会有公正的审判,但如果侦查的成果是由法官主导做出的,又怎么期待法官对其做公正的评价、认定?
低下的指控质量不应通过单方面赋予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及法官的私下辅导来解决。面对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案件,无罪判决才应该是法官给出的最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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