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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受物权法保护吗?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36:41
发布者: 律航网
45次
A公司在自有土地上修建了一间房屋作为值班室使用,经人介绍,聘用张三为其看门并同意张三暂住在值班室内。
多年后因张三工作疏忽导致A公司财物严重受损,A公司考虑到张三经济困难,并未要求其赔偿,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搬离值班室。张三表示不服,便以A公司违法辞退为由拒绝搬离。经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遂以排除妨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
案涉房屋是其出资建造,应当享有所有权,对于张三侵占的行为,A公司有权要求行使排除妨害。
张三公司认为
房屋是违法建筑,A公司依法不应享有所有权,而A公司要求排除妨害的前提是需要法院确认其享有所有权,该诉请不属于民事审理的范围,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经查,A公司在建造值班室时并未取得相关建筑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1、违法建筑的概念
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首次出现了“违法建筑”一词,而违法建筑,通常情况下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未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另一类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未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状态的建筑。
2、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21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因此,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如何处理,都需要由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来认定。
建筑物
3、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确定的是违法建筑不得通过民事程序予以确权,但可以保护违法建筑的占有。
一方面,虽然建造者对违法建筑依法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一种占有,呈现出一种事实状态,并且占有并不单以权利人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也可以他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为依据,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另一方面,即便是违法建筑,但建筑所需的建筑材料投入及合法劳动投入的物化成果是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拆除决定之前违法建筑仍具有使用价值。
因此,如果否认违法建筑的合法占有,任由他人侵占、使用、收益,将有违“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受益”的基本法理。
回归到上述案例中,虽然A公司建造的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国土等政府部门的相关许可,但在相关行政部门未拆除之前,其仍可基于建造的事实占有案涉房屋,该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案涉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亦不影响A公司基于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占有的规定行使相关的权利,并且自A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后,张三便没有合法依据占有由A公司建造的房屋中,故应将案涉房屋返还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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