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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38:21
发布者: 律航网
51次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已失效)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
否则,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未经追认或事后未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无效。但《民法典》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删除,即无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但是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不再无效,是有效合同。这一变化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可期待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那么既然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合同法
如果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已支付合理对价并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那么该不动产或动产就已被受让人善意取得(即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受让人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有效,但未善意取得),这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所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也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或者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受让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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