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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38:48
发布者: 律航网
53次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解释》)中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应当优先采取的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财产外,人民法院以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
目前,共有七家网络拍卖平台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分别为: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
公司拟通过司法拍卖方式竞得相关标的物,应注意从以下特别注意事项和一般注意事项着手,对标的物予以仔细核查,谨慎作出拍卖决定。
一、特别注意事项
1.特许经营权情况
在司法拍卖网站,并不少见对特许经营权的拍卖处置,尤其涉及到如建筑、垃圾处理、广告空间资源占用等需要特许经营资质的行业,如此,由于往往涉及主体资质审查、标的价值评估以及后续顺利经营与否的问题,在前期审查中,需要对拍卖标的是否包含特许经营权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例如,在加油站或综合供能站经营领域,部分站点因施工时间较早,资料保留不齐全,证照略有瑕疵等历史原因,或存在竞拍成功后无法正常申领成品油证、危化证等加油站特许经营证照的风险。
因此,在准备拍卖涉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标的的过程中,需要着重审查特许经营权证照的相关情况。在竞拍前,应自行或委托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调取相关材料,确认拍卖标的的经营资质及经营状况,并在确认拍得后公司可成功申领/变更经营资质且可正常经营的再参与拍卖。
2.保证金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对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付款的,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资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资产的规定》)规定,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可用于抵扣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扣除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该规定更改了原《网拍解释》中保证金用于冲抵被执行人债务及悔拍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如此对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更加友好,亦避免不当侵害买受人正当权益。
即便如此,保证金数额往往不菲,公司应当做好竞拍前的评估审核工作,尽量避免悔拍,降低保证金风险。
3.过户风险
司法拍卖中,有的竞拍网页会注明“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等等。实务中,法院通常仅出具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产权过户往往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经常可见竞拍标的物因各种原因不能或者需要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如受法院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以及权证原件无法取得等原因影响,同时或有增加过户费用的情形。
因此,虽然根据《网拍解释》相关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但公司在参与竞买前,应仔细阅读司法拍卖公告,通过向执行法院、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确认了解、仔细核查拍卖标的产权登记、权利限制、税费缴纳等情况,确认过户登记能否顺利进行,并合理评估时间与税费成本。
4.优先购买权、权利负担、占有情况
在司法拍卖中,法院有义务对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情况、租赁等权利负担情况以及占有使用情况进行披露和提示,但因各种原因,可能存在法院披露尚未穷尽或第三人不配合等情形,以此或存买受人权益受损风险。为保证拍卖后顺利使用标的物,即使在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保障下,公司亦应当在竞拍前自行、充分了解并评估标的物权利负担及占有使用情况,同时,对法院公示并披露的优先购买权情形予以核实、关注。
5.税费缴纳
因标的物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应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在加油站拍卖转让过程中,契税应由受让方承担,印花税应由书立应税凭证人承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应由出让方承担。实务中应参阅专业税务师所出具的相关报告,并以相关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但是,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税费缴纳,实务中经常可见部分法院与法官采取“一脚踢”模式,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交易过程中税费均由买受方承担。而即使规定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亦通常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持有效支付凭证向法院申报退款。实务操作中应对以上情况予特别注意。
涉及大额标的物拍卖通常存在税费种类多、计税依据不确定,计税方式复杂,税费总额较难预估的特点,加之司法实践操作的灵动性,因此,为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在参与司法竞拍过程中,务必仔细阅读拍卖文件,确认除了竞拍价款外,需要由买受方承担的税费的具体内容。如果约定不明确,应积极与法院、税务部门沟通确认,预估税费,以全面考虑竞拍的成本。
司法拍卖
二、一般注意事项
1.欠缴费用情况
欠缴费用一般指“物业费、水、电欠费等相关费用”,实务中通常约定该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在竞拍之前,公司应确认前述费用承担安排,向法院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欠费情况,如需买受方承担的,将其纳入标的物的竞拍成本。
2.质量瑕疵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法定条件下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为避免质量瑕疵风险,在拍卖前,公司应当仔细阅读评估报告,确认现场状况、保管现状等,全方面评估标的物的质量风险。
3.执行回转风险
在司法拍卖中,根据相关规定,在买受人已支付对价取得拍卖财产情况下,一般不适用执行回转程序要求买受人返还财产,除非发生“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或“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等情形。因此,为避免被执行回转,公司在参与竞拍前,应当仔细审核自身的竞买资格。若拍卖已撤销,可以尝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救济。
综上,在司法拍卖中,平台页面中所描述的有关拍卖标的物的说明和的资料等仅供参考,不构成法院及平台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公司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因此,参与司法拍卖,一定依据前述内容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现状及相关材料,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
人民法院执行中依法采取的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非因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确认拍卖无效外,不宜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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