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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作为法律证据需要注意哪几点?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40:33
发布者: 律航网
51次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的一种,在帮助当事人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数据形式,其在实际的运用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张三与李四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三诉请李四偿还借款3万元。张三主张,李四于2021年8月12日向张三借款3万元,张三将3万元现金交给李四的时候,李四给张三出具了借条。但后三在洗衣物时不慎将借条洗坏,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张三为此提供了与李四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截图内容显示,李四向张三借款3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李四还在微信聊天中向张三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一个月内偿还。
李四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虽是微信好友,但并没有通过微信协商过借款事宜,不认可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庭审质证时,张三的手机损坏已打不开,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而李四提供的与张三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无借款内容。
法院认为李四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张三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律证据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是比较大的,往往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软件对内容进行删改,这样证据的真实性就没有办法保证,从而达到证明目的。
因此,如果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就一定得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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