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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互相赠与的礼物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42:33
发布者: 律航网
54次
情侣之间互送礼物以表爱意,这是很正常的事。但有时候双方分手并不一定很体面的,一方要求把另一方返还当初收受的礼物,从而引起各种各样的财产纠纷,这也是很常见的。
对于此类“情侣分手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处理,咱们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在恋爱过程中,情侣之间花钱送礼物、发红包,这样的行为,一般来说我们称之为“赠与”。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礼物价值的高低、该笔赠与是否具有特殊意义、个人经济能力、消费水平、交往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将情侣间的赠与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一、一般赠与
第一种赠与,就是为了博取对方好感、增进感情的赠与;如果赠予的财物已经交付了,那就不可以返还的。送类似衣服鞋子、化妆品之类的小额礼物,在分手的情况下通常法院会认定为无偿赠与,判定受赠人可不予返还。
我们在特殊日子发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红包,类似在情人节、七夕、5月20日、情侣生日发送520、1314、9999金额表达浪漫爱意的红包或转款,我们通常会认定这是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不予返还。
所以,之前情人节时,朋友圈就流传一个普法段子说,即便在情人节给对象转钱,也不会再发1314、520这类金额,转钱以后还会附带一句:“这是你要的钱。”以备日后分手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而对象如果机警懂法的,在收钱的时候回复一句:“谢谢亲爱的对我的赠与!”这样来堵了对方后路。
财产赠与
二、附条件赠与
第二种赠与,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没达成,所赠与的财物是可以要回。比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为了求婚送的结婚钻戒、为了结婚买房出的钱,分手时由于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我们是可以要回的。
还有一种我们常见到的附条件赠与,就是彩礼,男方为了结婚给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礼,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一起,彩礼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那如何判断情侣双方之间的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呢?
在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双方的称呼例如“老公”、“老婆”;双方日常聊天记录是否包含结婚期盼等内容;双方交往中是否见过父母等等行为判断。或者一方在赠与时未表明其目的,但可从行为或物品上推定该赠与是为了结婚,例如赠送车、房、结婚首饰等为公众常识所认知的具有强烈结婚属性的高价值财产,该情形下如果双方分手,受赠方应退还赠与物。
三、婚外赠与
但有种情况是要注意的,那就是婚外赠与。什么是婚外赠与呢?就是你谈的对象是有配偶的、已经结婚了,这种已婚对象追求你时给你送的礼物、发的红包,就属于婚外赠与。
说女方在工作时认识了个男朋友,刚交往时,男友对她也是出手慷慨大方,要什么送什么,给她买Gucci、爱马仕包包等奢侈品礼物,节假日还给她发5200、6666大金额红包。后来交往不到三个月,有个女人跑来她单位自称是她男朋友的老婆,还要求她把收到的礼物、红包全部返还。她和男友对质下,男友也承认自己有家室的。后来女方就找到我,说她自己第一次拍拖就“被小三”了,那男的从来没有披露过他已婚的事情,自己也是受害者,付出了那么多感情,这些礼物、红包能不能不退回?
对于这种婚内赠与,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没经过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而且法院也会认为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保护原配权益,赠与是无效行为,要求返还财产。
对此,为了避免分手后两人还因为金钱纠纷纠缠不清,冯律师给予了两点小建议:
1.恋爱有风险,送礼要理智。爱情不是靠金钱换来的,想通过赠与礼物提升感情是可以,但量力而行。
2.情侣之间如果是借款转账,担心日后分手会被认为赠与,转款时最好备注款项用途,是借款还是赠与款,保留好当初双方相关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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