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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与应对
发布时间: 2022-07-08 07:44:09
发布者: 律航网
54次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作为鼓励创新和推动市场竞争的两种法律制度,功能上有互补性,但也有重要区别:知识产权法是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其主要功能是授予权利人专有权,保护专有权,平衡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的手段,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是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如果行使超过合理范围,最终导致市场上长期缺乏供给、价格飞涨和扭曲资源配置,这种行为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目前,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多见于通信、医药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明确知识产权正当行使和滥用的边界问题,对企业应对反垄断调查或反垄断诉讼,以及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规定
总体是以《反垄断法》第55条为基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为具体规范。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2条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10条,新增在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的经营者支配地位时的考虑因素,并列举了技术领域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判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滥用行为作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标准。
随着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的丰富和扩展,实践倒逼各项新规的出台,对于知识产权反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特色。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中就知识产权领域的滥用问题,对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和垄断协议的形式进行列举,既为执法机关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新的指引,同时也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企业规避反垄断风险具有参考意义。
知识产权
二、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滥用时如何从反垄断角度进行应对
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主要针对企业行使知识产权时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避免知识产权滥用或者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纠纷中应当特别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便做好应对工作:
1、本行业特点及惯常交易模式
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其特点在于具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之中关涉知识产权内容,在通信、医药领域较为常见,而本行业特点及交易模式将会影响法院对市场支配地位和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
2、关键技术的替代方案
对涉嫌滥用方所持标准必要专利的高度依赖将成为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的重要考量。虽然相关知识产权因为纳入标准而在该标准形成的市场上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还需进一步考察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需要着重收集许可方技术的高度依赖方面的证据,例如可以从行业的准入门槛,许可方的绝对主导地位,同业竞争者的缺乏等着手。
3、同业竞争者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件可作为重要参考
目前,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尚未形成统一方案,法官在判断许可费是否合理时会充分借鉴其他同类许可条件。
4、交易双方的抗衡力量
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2条中,未来的反垄断分析会全面关注上下游的互相制衡力量。即使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也有可能在面对强大的买方时其原本的力量遭到制衡。出于对交易成本的考量,买方的规模越大,交易成功所获得的交易成本节省越多;并同时使得整体交易的风险也随之下降。
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一般都较为复杂,在证据繁多的情况下,法官借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原、被告证据交锋中逐渐形成内心确认,诚实信用原则在侵犯专利权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仍需逐步建立规则,对使用进行规范,避免对该条款的滥用。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司法和执法层面,通过反垄断法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案例并不多,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大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权利正当行使与滥用在长期内会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鉴于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企业有必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正确了解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并正确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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