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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业绩交“离职申请”,结果反“被离职”,还能申请赔偿金吗?
发布时间: 2022-07-14 16:37:07
发布者: 律航网
49次
许多公司为了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为公司创造收益,在业绩考核方面采用了各种五花八门的规则制度,比如业绩不达标就罚款、做深蹲、扫厕所等惩罚,甚至还有公司要求每天走一万步的奇葩考核制度。
来自广州的刘某也有同样类似的遭遇,为了提升公司的销售业绩,公司提前准备并强迫其签署“离职申请书”以表决心,没想到两个月以后公司竟然催促其离职,因其签了离职申请书,原本没有打算离职的刘某,被迫离职,且无法获得赔偿金,刘某不服,于是将公司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业绩签署的离职申请,没想到成为公司强迫员工离职的手段,这种情况,如何获取自己应得的赔偿金呢?
案情回顾
刘某于2004年入职于一家电器公司,该公司主要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离职之前刘某在公司担任黄埔分店店长一职。
2020年4月20日,刘某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开会时,公司领导为了提升“430内购会”的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必须提交辞职申请书。
2020年6月5日,该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辞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须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该辞职申请,确实由刘某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含义,公司以提升业绩为由,提前准备并强迫其签署。在接到催办离职的通知后,刘某继续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权被公司取消。
离职后,刘某首先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认为该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5.5个月工资的两倍即27万余元。
公司法
法院审理
某电器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该公司工作将近16年,时年已接近50岁,且在新冠疫情较为严峻时期提出辞职有违常理;其次刘某接到相关通知后,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继续打卡上班的行为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刘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其辞职理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存疑。
且某电器公司另一店长黄某证实,刘某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某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那么是否能追回应得的赔偿金呢?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是,虽离职申请非刘某所愿,但离职申请书,确实是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法院认为,在刘某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某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驳回某电器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该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
绩效考核作为对员工的能力的考核标准,是双方协同的结果,不应该作为公司辞退员工,逃避赔偿的借口,遇见类似情况,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逃避赔偿,不仅是对员工个人权利的侵犯,也会让在公司就职的员工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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