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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 2022-07-24 15:05:53 发布者: 律航网 52次
  • 2015年8月20日,刘某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逾期还款超过30日,则以拖欠金额为准向杨某承担20%的违约金。

    2015年8月20日,刘某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逾期还款超过30日,则以拖欠金额为准向杨某承担20%的违约金。王某为刘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其他义务等。同日,刘某向杨某出具借据及收条各一份,双方在收条中明确约定将借款10万元汇入刘某尾号为5950的银行账户内。签订《借款合同》同日,杨某向刘某尾号为5950的银行账户内汇入10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刘某未向杨某偿还借款。2017年9月18日,杨某将刘某和王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

    那么,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王某的保证期间为哪个时间段?保证期间是否可中止、中断和延长?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又该如何起算呢?
     
    1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王某的保证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约定,上述案件中债权人杨某和保证人王某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即2015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0 日。

    3保证期间可否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连带责任

    4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杨某2017年9月18日将刘某与王某一同诉至法院,说明杨某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保证诉讼时效是2017年9月18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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