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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习期间怀孕员工被公司辞退

    发布时间: 2022-07-28 21:28:41 发布者: 律航网 48次
  • 秦某婚后不久就去应聘一大型公司业务主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秦某在试用期三个月内怀有身孕,遭该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阶段秦某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作差额及拖欠的劳动工资均未获得支持,后面。她向法院起诉。秦某上述诉求获得法院判决认可而胜诉。

    2019年10月12日,26岁的秦某应聘进入公司担任业务主管职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不料,在2个月后,身感不适的秦某去妇幼保健院就诊,被诊断为已经怀孕,遂断断续续开始请假休息。岂料,公司老板娘得知秦某怀孕后,在同年12月30日单方面通知秦某不用来上班了。但秦某还是按期将医院开具的化验单、诊断意见书寄送给公司。

    2021年1月,秦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法庭上,该旅行社辩称秦某故意旷工不来上班,公司作开除处理,并且公司方认为与秦某系劳务合作关系,对秦某之诉不认可。
    辞退
    秦某与该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秦某为证明与旅行社自2019年10月1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及任职内容、工作清单,提供了相应的打卡记录、第一个月的工资条、公司负责人不让他来上班的微信通知。而公司方为证明未与秦某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业务合作佣金流水为证。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秦某提供了上班打卡记录、与客户沟通的资料、客户开发资料,属公司对于该职务的工作组成部分,法院确认秦某与该公司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该公司以秦某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遂法院判决应当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向秦某支付双倍工资的及支付拖欠工资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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