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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用工常见金额项目计算方式

    发布时间: 2022-08-11 08:41:39 发布者: 律航网 39次
  • 对上海市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的常见金额项目进行简单整理,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对有关金额的计算方式有一个初步认识。

    本文主要是对上海市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金额项目进行简单整理,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对有关金额的计算方式有一个初步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市在劳动用工方面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有不同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也相差较大,读者在处理自身问题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当地的政策法规和审判实践后再作出最终决策。

     

    目录

    1. 最低工资(上海市)

    2. 试用期工资

    3. 加班工资

    4. 病假工资

    5. 停工停产工资

    6. 疫情期间工资

    7. 未休年休假工资

    8. 劳动仲裁、诉讼期间工资

    9.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10. 代通金

    11. 经济补偿金

    12. 赔偿金

    13. 竞业限制补偿金

     

    1、最低工资(上海市)

    计算标准:

    上海市从2021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2元调整为23元。

    特别注意:

    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2、试用期工资

    计算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一条。

     

    3、加班工资

    计算标准:

    1)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2)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月工资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集体合同没约定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特别注意:

    1)上述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标准工时制是最常见的工时制度,如常见的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制度。注意,用餐及午休时间可以不计入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

    2)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首先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直接约定就能生效的。碍于篇幅限制,此两种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未予列出。

    3)实践中,为了降低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项目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常常会将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的远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或者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等的计算基数或者故意拆分工资组成,名目诸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固定加班工资、各种奖金补贴等。这些方式是否有故意降低计算基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予以注意。

    法律依据: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

     

    4、病假工资

    计算标准:

    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特别注意:

    1)病假工资是指劳动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工资,如果是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

    2)劳动者一直请病假用人单位就需要一直支付病假工资吗?当然不是,与病假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医疗期,如果劳动者请病假时长超过了法定的医疗期限,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3)病假工资不包括应由劳动者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病假工资上限为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下限为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法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5、停工停产工资

    计算标准: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6、疫情期间工资

    计算标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正常发放工资。

    2)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仍应正常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上海实践中一般参考最低工资的80%)。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7、未休年休假工资

    计算标准: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特别注意: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发放时要扣除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即规定300%日工资,实际发的是200%日工资。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8、劳动仲裁、诉讼期间工资

    计算标准:

    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注意: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主张赔偿金或者选择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较短,此时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因为获得的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收入一般会高于主张赔偿金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

     

    9、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计算标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集体合同没约定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特别注意:

    最多支付11个月,且要扣除掉用人单位已经正常支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

     

    10、代通金

    计算标准:

    原则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所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特别注意:

    代通金是劳动者无过失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替代给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11、经济补偿金

    计算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别注意:

    1)上海地区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会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第五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

     

    12、赔偿金

    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13、竞业限制补偿金

    计算标准:

    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特别说明:

    一些地方制定有本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如果该标准高于上述司法解释标准的,因与当前立法精神并不相悖,可以使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过程中涉及的金额项目远不止上述列出十几项,常见的就还包括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有的诸多工伤保险待遇,因其中涉及的金额项目内容较多,计算方式繁杂,故在今后再单独整理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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